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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云县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万小七     2018-02-27 10:07:17     浏览:4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万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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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央、自治区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要求,以促进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

    (一)实施对象。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对象为全县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并通过农商行评级授信的贫困户。

    (二)实施范围。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比照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易地搬迁的建购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三)支持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入股或委托经营,形成资产收益。引导和支持贫困户利用专项贷款资金入股或委托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解决有能力但无产业发展条件和自我发展能力弱的贫困户增收问题。

    1.原则:能股就不合,能合就不租,能租就不断(卖断)。

    2.方式:

    (1)贫困户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入股或委托经营,获得股金分红。通过贫困户农商行和经营主体签订三方带动协议,名义上是贫困户申请贷款,实际上所获得贷款由经营主体统一使用管理,贷款的本金由经营主体负责偿还,贴息由财政直接拨到合作金融机构账户上,经营主体对贫困户负赢不负亏,贫困户每年获得分红不低于入股或委托经营金额的8%。组织贫困户与吸纳其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经营主体签订劳动协议,通过工资收入实现增收。

    (2)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利用扶贫贴息贷款按每5-10万元扶持一户贫困户计算,量化折股到村或贫困户,到村的股金分配,由村委会采取动态管理分配到未脱贫的贫困户。承担贫困户入股或委托的经营主体,要确保贫困户负赢不负亏。贫困户收益分配占比不低于贫困户入股或委托经营的8%。组织贫困户与吸纳其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经营主体签订劳动协议,通过工资收入实现增收。

    3.期限:贫困户入股分红期限执行贫困户或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与承担的经营主体签订协议约定的期限,但最低期限不低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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