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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低保
补助对象:本县辖区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146元的农村困难居民家庭。
二、城镇低保
补助对象:本县辖区内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404元的城镇居民家庭。
三、城乡低保家庭的认定条件主要有
1、户籍认定,根据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并且不拥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必须是农村户口的居民,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请。
2、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
3、家庭财产认定。
4、计算家庭收入。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活动,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好逸恶劳的;
(2)因参与赌博、吸毒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造成家庭贫困的;
(3)家庭隐性收入虽无法说明,但其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贫困线且群众反映强烈的;
(4)其它不应当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如五保户、村(居)委干部等;
(5)家中有机动车辆的(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和摩托车);
(6)有高档住房或两套以上商品房(含两套)。
四、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所需材料
1、户口薄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薄(原件);
2、18周岁以上含18岁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原件);
3、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证明;
4、造成家庭困难佐证材料。
五、申请受理机构:各乡镇民政办